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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6日,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三一团队的陈海波律师、王新光律师分别接受了蒋某和冯某的委托,蒋某和冯某均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立案侦查,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经过
犯罪嫌疑人蒋某与冯某均系种植、培育种子的农户,系接受宁波种业公司的委托育制种子,并留有部分多余的培育完毕的稻种,后因其他农户需要,蒋某与冯某将私自留取的稻种低价售卖给了他人。公安认为蒋某、冯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宁波种业公司委托其育制的稻种私自截留,并进行非法销售,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
陈律师和王律师在接受委托和了解案情后的第一时间就检索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同类型案例,认为首先二人均不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另外嫌疑人系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这个重罪处罚;其次,二人虽然实施了未经许可销售种子的行为,但该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从主观恶性上来看,二人销售的种子均系自身辛苦培育所得,并不是以此为业扰乱市场秩序;从社会危害性上来看,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给农户造成经济损失,也没有危害国家粮食安全;从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来看,该行为并未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可追究其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再者,二人均存在诸多量刑情节,均自首并认罪认、积极退赔、涉案金额较少,综合以上几点,两位律师均认为蒋某和冯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并与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提出了长达十余页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最终,经过两位律师与检察官的不断沟通与探讨,承办检察官最终采纳了两位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的量刑建议,蒋某和冯某均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要旨
农户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种子公司委托育制的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非法经营罪列举的情形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编辑:
图文:杨鹤群
审核:王新光